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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6-05-21 |

各市 、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推动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部署,决定从2015年3月至8月,组织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推动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推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形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综合信息,全面掌握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查找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改革提供改进建议。

二、检查原则

根据财政部要求,从2015年开始的三年内,按照“全省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综合检查。

每个年度进行的检查由省财政厅确定检查工作具体时间和检查比例等事项,各省辖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实施,代理机构所在地市、县财政局共同参与,开展代理机构综合检查,逐步形成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标准尺度统一,人员相对固定,检查水平专业,信息渠道畅通,与全国监督检查相一致的工作机制。

三、检查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检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详见附件1)

四、检查范围

2015年度按照不得低于本地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量的10%的比例开展检查,各省辖市检查代理机构数量由省财政厅核定(详见附件2),具体检查代理机构名单由各省辖市财政局确定。检查主要针对201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检查的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

本次检查,财政部将在我省抽取3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实施中央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其3家代理机构名单由财政部确定,被确定的检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认真准备,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我省检查单位与中央检查单位不重叠。

五、检查内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九个方面内容。

对于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违规干预采购活动等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详见附件3:表1-7)。

六、检查步骤

本次检查从2015年3月开始,8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自查阶段(3月15日一3月31日)。全省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应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对本次确定检查的单位,由各省辖市财政局成立的检查工作组,向其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汇总2014年度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览表,并标明各项目采购的组织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废标),省辖市财政局依据申报的一览表,随机确定检查项目,被检查单位应认真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填写检查表1至表6相关内容,并形成2014年度执业情况自查报告,报省辖市财政局。

书面审查阶段(4月1日一4月30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5月4日一5月3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汇总报告阶段(6月1日一6月30日)。检查工作组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检查单位分别形成检查报告,并在汇总检查表7后,形成本地区整个检查情况报告,6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含纸质材料和电子版,邮箱:jszfcg@126.com)。省财政厅在6月3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全省检查报告。

处理处罚阶段(7月1日一8月12日)。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汇总形成本地区处罚结果报告,8月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8月12日前将汇总处理处罚结果报财政部。

七、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专门的检查力量,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计划,并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要严格履行查处程序,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清廉。

联系人:陈网英 丁伯文 电话:025-83633055、83633057

附件:1.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依据文件目录

2.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数量表

3.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